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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向加害人求償補償金 未在時效內請求遭敗訴

2020/5/2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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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男子陳萬庭被控殺害劉姓員工,新北地檢署發放犯罪被害補償金137萬餘元給劉父後,提告向陳萬庭求償,二審今天認定未在時效內行使請求權,判新北地檢署敗訴,全案確定。

男子陳萬庭與劉姓員工同性情誼甚密,不滿對方欲與女友同居,趁兩人投宿汽車旅館時槍殺劉男。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4月底依殺人罪,判陳男14年徒刑,全案上訴三審中。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新北地檢署發放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台幣137萬餘元給劉姓員工父親後,提告向陳萬庭求償,一審判新北地檢署敗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新北地檢署105年11月21日支付補償金時,已知悉陳萬庭為犯罪行為人,即可對他行使求償權,請求權時效應自105年11月22日起算2年,於107年11月21日完成,但新北地檢署遲至107年11月28日才聲請原法院對陳萬庭核發支付命令,明顯已罹於時效,陳萬庭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因此駁回上訴,仍判新北地檢署敗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0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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