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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回扣不服遭解僱興訟 三立前監製敗訴

2020/9/1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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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三立電視戲說台灣節目前監製傅沛筠涉收廠商回扣遭解僱,刑事獲不起訴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判她敗訴。二審今天仍認定三立解僱合法,判她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沛筠興訟主張,她自民國88年6月1日起受僱三立公司,擔任副總監月薪新台幣9萬元,為戲說台灣節目的監製,表現優異,三立公司於106年10月3日約談她,知悉廠商基於感謝,主動以一集5000元,累積贈與她近200萬元,此為公司所默許;因她拒絕和解及自請離職,公司竟指控她貪污舞弊,並於106年12月11日超過法定期間違法解雇,此解雇並非合法。

傅沛筠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三立電視公司應自106年12月11日起按月給付薪資9萬元,並給付106年度年終獎金19萬6650元。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傅沛筠敗訴,傅沛筠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依製播公司製作人或負責人在刑事案件偵查、調查中所為證詞,交付金錢原因是希望拍攝順利,多數於傅沛筠審帶完成後,按集數以每集5000元計算交付金錢,有製作交付金錢目錄表,傅沛筠於100年至106年間向製播公司收取595萬元,這筆錢為不正當利益。

二審指出,三立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不可以收受廠商餽贈或不正當利益,三立公司並未默許同意她收受這些錢;傅沛筠雖受僱18年多,也曾獲得三立公司頒獎,但此事嚴重破壞其與公司間的信賴關係,公司內部秩序、形象、商業機會也受影響,因此三立公司有權解僱傅沛筠。

二審表示,三立公司約談傅沛筠後,仍須調查涉案人數、程度、情形,直至106年11月22日才確認可以解僱傅沛筠,三立公司於106年12月11日對傅沛筠的解僱,尚未超過30天法定時間,乃屬合法,因此駁回上訴,仍判傅沛筠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以背信罪偵辦,107年7月間偵結認定,傅沛筠縱然違反契約,也僅屬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將傅沛筠處分不起訴。(編輯:方沛清)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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