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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前麟洛鄉長蔡志和涉收賄 判刑8年定讞

2021/1/14 13:04(1/14 13: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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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前屏東縣麟洛鄉長李新煌、蔡志和涉收受營造公司賄賂710萬元,二審判處李新煌7年徒刑、蔡志和8年徒刑。李未上訴已於二審定讞,蔡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遭駁回,全案定讞。

李新煌、蔡志和先後擔任麟洛鄉長,李新煌在民國95年3月1日到103年12月24日期間擔任麟洛鄉長,蔡志和則是時任鄉公所秘書。

李新煌卸任後投資裕均營造有限公司成為股東,蔡志和則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麟洛鄉長,106年8月9日因案停職,107年1月11日復職,同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

一審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新煌、蔡志和在102年底至105年9月間,負責鄉公所編列1000萬元至3000多萬元不等預算的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但兩人卻涉收受黃姓等承包商得標工程款5%至15%回扣賄款,合計收受710萬元。

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處李新煌有期徒刑7年、蔡志和有期徒刑8年,兩人均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李新煌在二審判決出爐後未上訴,已判刑定讞;蔡志和則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遭駁回定讞。(編輯:李亨山)1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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