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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姦釋憲成功判無罪 聲請刑事補償遭駁

2021/10/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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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林姓男子涉嫌通姦罪被判有罪確定,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改判無罪,林男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刑事補償要件,駁回聲請,為通姦除罪化後首例。

林姓男子於民國105年間與已婚鍾姓女子在汽車旅館被鍾女丈夫抓姦,被高雄地檢署依通姦罪起訴,一、二審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林男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9年5月間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檢察總長為林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間認定通姦罪經釋憲後已失去效力,原判決違背法令,判決撤銷原判決,林男無罪。

林男向原二審的高雄高分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指出,本案的無罪判決的法院是最高法院,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將全案移轉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改判無罪的理由是法律因違憲宣告時效,並非刑事補償法規定的補償要件,駁回林男聲請。(編輯:張銘坤)1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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