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函告管制生煤條例部分無效 中巿興訟遭駁回
2021/11/8 16:4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行政院函告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法院今天認定,中巿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且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也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台中巿政府民國105年1月26日檢送業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制定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公布令及條文,報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於去年3月13日發函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長盧秀燕對此表示,台中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是一部減煤的法律,目的是為了改善空污、保護人民的健康,行政院宣布部分條文無效,等於是不准地方政府減煤,無視於中部空污嚴重性。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另外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北高行今天認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等可知,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條例經函告無效,對函告內容持不同意見時,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須先循行政訴訟途徑為救濟。
北高行指出,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台中巿政府因不服函告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可抗告。(編輯:李亨山)11011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