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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官校前系主任涉兼職 懲戒法院判記過1次確定

2022/4/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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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海軍軍官學校前系主任陳新得未經許可在其他學校兼課,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判決陳新得記過1次,陳新得提起上訴,日前遭懲戒法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監察院指出,陳新得在擔任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電機工程系系主任期間,於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未經海軍軍官學校許可,在崑山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兼課,事證明確,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陳新得的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陳新得記過1次。

陳新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辯稱兼任教學工作是在上班時間外,並無違反規定,應不受懲戒或受較輕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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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的目的在合理規範參與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組織事務的界線,採「許可」機制,以尊重首長監督權,避免首長與屬員間產生不愉快,與是否受有報酬、上班或下班時間無關。

二審判決指出,一審判決記過1次,責罰相當,且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陳新得上訴無理由,因此判決駁回。(編輯:李錫璋)1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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