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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遭虐重傷 橋院判生母13年6月、繼父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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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30日電)高雄一幼童遭生母及繼父傷害凌虐,造成重大難治及不治傷害,經橋院審理,生母及繼父遭依共同犯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各判13年6月、1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提到,此名幼童於民國113年間,多次遭生母及繼父施虐傷害,造成幼童重大難治及不治傷害,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發育,經社工將其送醫救治,此案由高雄市政府提出獨立告訴,並由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橋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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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幼童所受傷勢已達重傷害程度,其生母及繼父因對幼童管教不耐、施以凌虐,2人未盡照顧之責,反而接續以一般成年人都難以忍受手段,對這名幼童施以凌虐致重傷,2人犯罪手段凶殘,在量刑評價上不宜輕縱。

法官考量,幼童生理機能有重大難治傷害,心理層面衝擊勢必將嚴重影響餘生,其生母及繼父等2人犯罪所生危害極為重大,應受嚴厲譴責;法官審酌2人均謊稱幼童是遭薑母鴨燙傷等犯後態度,依共同犯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處生母13年6月、繼父14年10月徒刑。(編輯:陳仁華)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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