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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跨國運輸槍毒集團辯護涉洩密 律師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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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高等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丁姓律師替跨國運輸槍毒集團成員辯護,卻涉嫌洩密,導致犯罪集團得以躲避查緝,一審判丁男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丁男緩刑確定。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跨國運輸槍毒集團成員張姓被告承租基隆民宅做為包裝、販賣毒品據點,因集團成員的販毒下游楊男另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集團成員為探詢楊男是否供出上游,經張姓被告協助,安排丁姓律師擔任楊男辯護人。

根據判決,丁男應允後,於民國114年4月間陪同楊男接受警方詢問、前往台北看守所律見楊男,因而得知檢警掌握楊男的毒品上游販毒據點,及藏放有販毒事證,與相關人手機內存有聯繫販毒的訊息記錄等偵查秘密。

判決指出,丁男將偵查秘密要旨手寫記載於紙本後交給張姓被告,張姓被告再拍照傳給集團成員,使集團成員獲悉販毒據點已遭檢警鎖定,於114年5月15日將販毒據點搬離,致員警於同年6月18日搜索時,未扣得任何違禁物。

一審合議庭認為,丁男將擔任偵查辯護人所獲知的偵查秘密予以洩漏,造成犯罪偵查窒礙難行。丁男洩漏偵查秘密的時點與其他集團成員搬離販毒據點的時間密接,已確實影響檢警前往販毒據點的搜索行動,妨礙刑事司法偵查,對刑事偵查所生的危害程度已非屬輕微,應予非難。

一審合議庭審酌丁男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他的犯罪動機等一切情況,依共同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新台幣80萬元,及向指定的政府機關等單位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丁男緩刑確定。

此外,張姓被告及另一位劉姓共犯部分,一審依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判張男10年徒刑、劉男7年8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20萬元沒收。高院認原審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這部分仍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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