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涉潑汽油燒死女友3歲女兒 二審仍判刑20年
2025/7/2 09:48(7/2 11:02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鄧姓女子因不滿同居的游姓女友與前男友接觸,涉嫌在游女與其3歲女兒身上潑汽油點火,致女童身亡,一審桃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鄧女與游女同居期間,曾因紓困貸款及感情問題多次爭執;民國112年1月,鄧女不滿游女前男友探望女童,曾出言恐嚇。
112年2月7日上午,鄧女因查看游女手機與其發生口角,涉嫌持汽油潑灑在游女與女童身上及房內,再以打火機點燃,游女當下衝入浴室滅火後返回救人,惟火勢過大,未能將女童救出。
女童當場因燒灼傷及窒息身亡,游女送醫後,身上90%面積的2至3度燒燙傷。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審酌,鄧女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因財務與感情糾紛而一時衝動行凶,雖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但是否具備充分自我省思,尚有疑慮,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也無和解意願。
一審依家庭暴力罪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鄧女有期徒刑20年,另對游女犯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則判處拘役59日,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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