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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死囚蕭新財聲請再審停止槍決 高院駁回

2025/7/17 12:36(7/17 13: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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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蕭新財(左2)民國89年於桃園犯下殺警案,造成1死1傷,經判處死刑定讞迄今未執行。(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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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持霰彈槍射擊2名員警造成1死1傷的死囚蕭新財尚未槍決伏法,他引用死刑釋憲判決,主張應以他20年在監表現考量有無教化可能,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高院駁回,可抗告。

蕭新財因經營六合彩爆發糾紛,在民國89年持槍和友人開車準備尋仇,行經桃園市觀音路口,被2名員警認為行跡可疑而鳴笛追逐,要求他們停車受檢。

蕭新財等人把槍藏在腳踏墊下,下車受檢時擔心事跡敗露,竟持霰彈槍射擊兩名員警頸部、腹部,造成員警1死1傷。

最高法院在民國94年認定蕭新財素行不良,在警方臨檢時持槍射擊,造成1死1傷,公然挑戰國家執法公權力,破壞社會治安情節重大,罪無可逭,應與社會永久隔絕,將他判處死刑定讞,至今尚未執行槍決。

蕭新財曾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死刑釋憲判決後,他提出聲請,請求開啟再審以及停止刑罰執行,他主張有無教化可能部分,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的全部證據,再加入新證據、他被關押至今在監表現狀況綜合判斷,予以認定是否具備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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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蕭新財對於原定讞判決的科刑重為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發現,且足以影響原定讞判決所認定的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定讞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

高院表示,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已揭示,有關科處死刑的法律疑義,應考量以非常上訴程序循求救濟,而非再審程序審究,蕭新財聲請本件開啟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並無理由,日前予以駁回。可抗告。(編輯:蕭博文)1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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