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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保母姊妹虐剴剴案二審 修復式司法無共識

2025/9/23 18:36(9/23 19: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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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23日針對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二審開庭,被告保母劉若琳(左)在法警戒護下出庭,低著頭以手遮面。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4年9月23日
台灣高等法院23日針對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二審開庭,被告保母劉若琳(左)在法警戒護下出庭,低著頭以手遮面。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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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二審今天審理「剴剴」遭虐死案,法官詢問開啟修復式司法(促成和解)可能,保母姊劉彩萱律師稱有意願、妹劉若琳律師說主張無罪沒意願,被害家屬律師說,沒認罪沒開啟契機。

另一方面,因劉彩萱、劉若琳30日羈押期滿,受命法官文家倩進行延長羈押訊問,請雙方表示意見,檢方表示,她們仍有羈押必要,請求續行延押;劉彩萱及劉若琳均表示,請依法審酌。法官庭末諭知,是否延押經評議後裁定,並定11月10日續行審理確認爭點及聲請調查證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法官確認雙方上訴主張,檢察官表示,僅針對劉若琳科刑18年過輕,提起上訴,因她明知剴剴受綑綁等虐待,卻將剴剴放回水桶3次,並曾分享犯罪成果照片給劉彩萱,明顯參與本案犯罪,對剴剴受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應有所預見。

劉若琳律師回應,檢方濫行上訴,當初檢方求刑就是16年至18年,請駁回檢方上訴;劉若琳對原審判刑全部上訴,原審訴訟指揮違背法令,鑑定人不中立而傾向檢方,犯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劉若琳對劉彩萱犯罪致剴剴死亡結果沒有預見可能。

劉彩萱律師則說,劉彩萱對原審判刑全部上訴,原審訴訟指揮違背法令,例如聲請調查證據或證人,大部分都被駁回,鑑定人庭上作證情緒激動,庭後接受媒體聯訪,明顯不中立而不適格,但鑑定人意見卻被原審合議庭列入判決裡,而且合議庭明顯偏頗,讓檢方可多使用旁聽席及個人筆電。

檢察官反駁指出,原審密集審理期間,蒞庭檢察官團隊分工,A檢察官上午及B檢察官下午分別論告,B檢察官上午坐旁聽席用筆電筆記,旁聽席位是由檢察事務官凌晨上網抽到的,合議庭就旁聽席分配並無偏頗。

全案緣於,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自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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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危害甚鉅,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經兩造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之前裁定2人予以羈押,並於今天召開準備程序庭。(編輯:林恕暉)1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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