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涉酒後砍死友人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1日電)郭姓男子酒後與葉姓友人發生口角,持菜刀攻擊致葉男身受55處刀傷不治。一審橋頭地院認為郭男有完全責任能力,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日依其惡性重大、手段凶殘,原審判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起因郭男民國112年11月11日晚上6時許與葉姓、謝姓友人,3人相約高雄市大社區一處鐵皮屋喝酒,但郭男與葉男酒後發生口角,郭男涉嫌從廚房拿出菜刀,並朝坐在客廳沙發上葉男胸、腹部刺入。
過程中謝男上前制止未果便逃離求救,郭男則將鋁門窗上鎖並繼續持刀攻擊葉男,造成對方頭部、右肩、胸腹部、左右手總計受48處砍傷及胸腹部受7處穿刺傷,導致葉男因大量出血而當場死亡。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此案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由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評議後認為郭男有完全責任能力,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
橋院指出,法官參酌醫院鑑定書、郭男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認定郭男知道其行為是違法且會導致死亡結果,郭男應有辨識能力。
法官認為,郭男當時被在場其他人阻止並奪刀後,還是拿回菜刀並鎖門殺害葉男,且傷勢都集中頭部,另外,郭男在面對警方時能清楚配合回應,還要求穿衣及擔心感染等,郭男的活動平衡協調或反應能力並未明顯異常。
法官指出,郭男案發當下經檢測,每公升吐氣中酒精濃度為0.6835毫克,雖然超過酒測值,但法官考量郭男長期飲酒,再綜合郭男犯案時及面對警方等狀況後,認為郭男控制能力雖有受到影響,但未達顯著降低程度。
橋院表示,法官審酌郭男手段凶殘,雖坦承犯行,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也沒有做任何賠償,另參酌郭男復歸社會可能性等情形後,依殺人罪處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編輯:黃世雅)1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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