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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員工涉持鐵鎚敲死同事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2025/10/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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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3日電)台鐵林姓員工因工作摩擦,涉持鐵鎚敲擊洪姓同事致死,橋頭地院國民法官參審認林男有完全責任能力,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審結,依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起因,曾在台鐵高雄機務段左營機務分段工作的林男與洪男,在民國101年至102年間因工作發生爭執,林男對洪男心生怨懟,並主觀認為是對方陸續破壞他的機車、汽車、內務櫃等而萌生殺意,在112年6月間發現加油設備站休息室窗戶未上鎖,林男就攜帶鐵鎚及膠質手套,從窗戶攀爬進入休息室躲藏。

林男待洪男進入加油設備站值班室時,趁對方不注意從休息室至值班室並持鐵鎚朝洪男頭部、胸部等多處敲擊,造成洪男腦出血及多處骨折等傷,當場死亡。林男犯後爬窗離開及清理現場血跡,隔天為逃避警方查緝,從住處頂樓跳下致多處骨折,由警方協助就醫,住處則被警方搜索扣得犯案時所穿著衣服、褲子及鞋子等物。橋頭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嫌起訴林男。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此案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由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經評議程序認為,林男經醫院判斷確實長期受疾病影響,但依相關檢測及林男陳述,林男應有辨識能力及完全責任能力。

橋頭地院指出,經法官參照相關刑事判決所提出標準後,認為林男有選擇其他人的可能,但還是選擇殺害洪男,另外,林男自陳在案件發生前已對洪男萌生殺機,會選擇案發當日,是因為當天比較沒有人且有空,可以在休息室待著,待洪男至值班室背對休息室並坐定位後,再敲擊對方,即是選擇最適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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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避免被逮捕部分,一審法官認為,林男事後去五金行買清潔劑、抹布並用破布擦拭血跡及拿走洪男手機,想要在隔天替洪男請假爭取時間滅跡,且在員警查緝時為躲避追緝自頂樓跳下,另外,林男還有自陳是因為當天比較沒有人,趁無人在場時開窗進入休息室,可見若有人在旁,林男可能就不會實施犯行。

一審法官審酌林男坦承犯行,但對被害者家屬沒有表達歉意,且犯罪手段凶殘、主觀上是為報復而下手,考量林男仍有受疾病影響,依殺人罪處林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編輯:李淑華)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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