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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開庭勘驗筆錄 檢辯爭執證詞客觀性

2026/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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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6日電)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桃園地院今天開庭勘驗證人筆錄,辯方質疑筆錄內容被弱化、與客觀事證不符,檢方則稱全案有客觀證據非主觀臆測,是辯方忽略證述。

鄭文燦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案,民國113年8月間被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求刑12年。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開準備程序庭,勘驗涉行賄的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廖俊松的媳婦、鴻展公司會計黃芷蓁的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鄭文燦辯護律師團指出,廖家父子丟包現金在市長官邸前,鴻展公司帳戶僅有提領新台幣420萬元現金的紀錄,與起訴書所稱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不符,檢方無法交代差額來源,手提袋內實際金額有疑義。

律師團也說,黃芷蓁在筆錄中說的「我就丟在那我就走了」,被改寫為「把錢放在那邊」,兩者語意有差,前者才符合鄭文燦主張的「遭丟包、未有合意」說法,在筆錄中卻被弱化;監聽部分,黃芷蓁則明確表示,廖俊松是透過其他管道得知遭監聽,並非透過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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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則反駁,黃芷蓁筆錄中明確表示交給鄭文燦的款項「就是500萬元」,只是其中80萬元是由其他人先行墊付後,再由公司賬戶提領返還,且500萬元款項在會計上會直接寫成佣金,對照鴻展公司帳冊、相關對話紀錄也與數額相符。

檢方在說,鄭文燦在收款1個月後,就致電廖俊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至於監聽部分,廖俊松在兒子與鄭文燦見面的隔天隨即換手機,這些客觀事實都能佐證,證人雖就細節部分難免記憶不清,但不影響核心事實的可信性。(編輯:林恕暉)1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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