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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判決公布 合議庭論述保證人地位依「個案判斷」

2026/4/21 20:36(4/21 20: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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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剴剴虐死案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兒盟社工陳尚潔(前左)2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男童剴剴虐死案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兒盟社工陳尚潔(前左)2年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男童剴剴虐死案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兒盟社工陳尚潔2年徒刑,判決全文今天公布。合議庭以約12頁篇幅論述陳尚潔保證人地位,並指是基於個案判斷,非僅因社工身分職業所生。

台北地方法院16日宣判,認為陳尚潔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應負的作為義務,放棄專業立場,盲目聽信保母荒謬卸責之詞,致使一再錯失救援機會,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全文,以約12頁、超過7000字篇幅論述陳尚潔的保證人地位,並公布陳尚潔與劉彩萱間的LINE對話紀錄。

判決指出,具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且客觀上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違反注意義務,結果的發生於客觀上可歸責於過失行為而具相當因果關係,即應就其預見可能性之結果負過失犯罪責。

合議庭表示,兒福聯盟經衛福部特許收出養媒合服務,因未設置安置機構,透過自行招募、審核的劉彩萱提供安置服務,客觀上創造並將剴剴置入一潛在風險環境(危險源),自應承擔相應監督與保護義務。

判決認定,兒福聯盟非單純連結托育資源的媒介角色,而是經法規授權,提供剴剴家外安置的「特殊職務法人機構」。

根據判決書,剴剴於家外安置期間,客觀上已完全脫離外婆保護,實質上處於封閉、孤立且弱勢處境,剴剴外婆無法隨時探視或監督保母,只能單向、被動仰賴陳尚潔聯繫及回報。

判決指出,陳尚潔身為專案負責剴剴收出養社工,且是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該場域檢視受照顧狀況的最重要陪伴者,更有協同兒福聯盟查核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以防免死亡的作為義務。

針對法院認定陳尚潔自願承擔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判決指出,本案三方家庭托育契約規定,劉彩萱不得無故洩漏剴剴身世相關資料,文山居托中心或樹鶯社福中心無法自劉彩萱處取得剴剴資訊,用以評估是否受到妥善照顧。

合議庭認定,陳尚潔依契約內容,事實上排除其他外部單位,獨占剴剴出養歷程及健康資訊,且身為契約「聯絡社工員」,是兒福聯盟行使契約監督權、獲取剴剴托育健康資訊的實質窗口。

此外,合議庭依據兒福聯盟督導證詞,認定陳尚潔執行訪視業務,不需提供與劉彩萱間完整聯繫紀錄與照片,也無須製作階段性書面報告,僅需於媒親前繳交工作處遇紀錄,導致督導無從實質把關,也實質阻絕兒福聯盟透過內控機制及時介入、救助剴剴的可能

文山居托中心督導也證稱,兒盟沒有提供剴剴家庭或健康資料,契約書還說保母托育期間不可以無故洩漏孩童身世資料,「我是覺得很不可思議,登記完後這個孩子在我們的管轄之內,可是你不讓我知道任何孩子的訊息」。

合議庭認為,文山居托中心無法取得其他資訊協助剴剴,亦無及時救助剴剴之可能。

樹鶯社福中心前施姓社工證稱,「我不想在這邊說我完全沒有責任,但是我覺得當時討論完之後,首先介入的應該會是被告,因為她是最可及性的」。

合議庭認為,前施姓社工與陳尚潔聯繫過程中,自然形成分工共識,由陳尚潔負責剴剴受照顧狀況及身心狀況評估,且前施姓社工並未取得保母姓名等資訊,陳尚潔也無主動告知,前施姓社工無法進行監督查核或及時介入救援。

根據判決,陳尚潔供稱,前施姓社工是主責社工,當時前施姓社工說沒有要去訪視保母,她回覆瞭解了,不代表覺得這樣子的安排是最合適或合理的,是因為在這個網絡合作關係裡面,確實有些時候主責社工也是仰賴其他的社工去訪視、去做瞭解。

但合議庭認為,若陳尚潔就責任範圍有疑義,應立即與前施姓社工釐清,而陳女在知悉前施姓社工不前往訪視,並決定不提供保母聯絡方式等關鍵資訊,救援剴剴的可能性,顯然已高於她所認知的主責社工,足證陳女已承擔追蹤並確保剴剴受托照顧狀況主要權責,客觀上亦將剴剴置於排他性防護支配下,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

合議庭因此認定,陳女基於收出養社工職務與三方托育契約運作,並因2次接案,通盤掌握剴剴自出生起的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全貌,能透過剴剴身心變化,拼湊出剴剴受虐真相。

合議庭認定,陳女協同特殊職務法人機構為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等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是基於個案具體事實的判斷,非僅因被告社工身分職業所生;換言之,法院認為應負保證人地位之人,為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被告」,而非在基層克盡職守之「社工群體」。

根據判決,男童剴剴因生母無力撫養,經新北市社會局樹鶯社福中心轉介兒福聯盟出養,由社工陳尚潔收案,後一度中止。112年6月,剴剴外婆申請出養,仍由陳尚潔接手,並安排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

未滿2歲的剴剴於112年9月起遭劉彩萱及胞妹劉若琳長期凌虐,112年12月24日送醫不治,全身至少42處傷勢,並有5顆牙齒異常缺失;劉彩萱、劉若琳二審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與18年徒刑,上訴最高法院中。(編輯:龍柏安)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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