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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信以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 判貪污10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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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9日電)宜蘭縣前專員許智信以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詐騙投資,7罪定讞已入監。另10罪高院更一審依貪污罪各判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尚未定應合併執行刑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起於,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至112年9月間,受聘於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擔任業務員等,同時也是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活動,使數名告訴人誤信他與縣長關係密切,財務穩健。

許智信因投資失利積欠債務,卻佯稱可透過他投資縣府標案、採購案等,使告訴人分別交付新台幣20萬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

許智信被控7個詐欺取財罪,非屬公務員職務上犯罪,已判決定讞,應執行2年6月徒刑並已入監執行。另10個詐欺取財罪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綜合卷內事證,許智信確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審酌他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各判刑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量刑妥適,於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林恕暉)1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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