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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染疫回台須先通報 不符條件偷返國恐涉刑責

2020/5/21 20:10(5/21 20: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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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1日電)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今天證實,已有1名在國外染疫者回台。若有確診者想回國,應先告知駐外單位或指揮中心;若未告知且不符回國條件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能面臨刑責。

過去在國外感染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者,若經駐外單位通報或國際循國際衛生條例(IHR)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該個案會被註記、不得搭機回國。

但疫情指揮中心日前宣布,有條件放行在國外染疫者,只要從發病到登機間隔超過2個月以上且症狀已消失,或在國外取得2次呼吸道檢體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就可回台。

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時表示,當時指揮中心專家會討論放行條件,是因一名在南美感染武漢肺炎的民眾,希望能回台。在指揮中心同意有條件放行後,這名個案在美國取得2次採檢陰性證明後回台,回台採檢也是陰性。

莊人祥說,目前還有1名在東南亞國家染疫者也想回台,正在申請程序中。

台灣21日新增一名武漢肺炎確診境外移入,是一名在墨西哥工作染疫的男性。他在墨西哥已出現相關症狀,且經抗體檢驗和咽喉拭子採檢,但一直到回台後才收到確診通知。

莊人祥說,根據個案自訴,他是在回台後才收到確診通知,且回台的班機上有做好防護措施,入境時也都有主動告知。

莊人祥表示,如果在國外染疫者想要回台,應先跟駐外單位聯繫、或經國際IHR通報後,台灣端也會註記,必須符合相關條件才能回台。

若旅客不符合返國條件且未先告知、逕自返台,莊人祥說,若因此而造成傳染他人的風險,則可能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而須負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莊人祥說,還是希望在國外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誠實以告,只要主動告知,都會好好照顧。若確診者因為通報而被航空公司拒載,指揮中心也會介入協調。

對於在國外疑似染疫者,莊人祥也說,因武漢肺炎症狀與其他疾病容易混淆,若沒有採檢,很難分辨。也只能提醒民眾,若有相關症狀,入境前應誠實告知。(編輯:陳政偉)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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