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國安法案 法官裁定被告唐英傑罪成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7日電)香港高等法院今天就首宗國安法案宣裁,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這是港區國安法去年7月實施後,本地法院宣判的首宗同類案件。
由於香港主要實行英國的普通法,因此,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一直備受關注,因為它可能成為其他同類案件參考的判例,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泛民主派重要人物的官司。
根據案情,去年7月1日,港島有「反送中」運動遊行及示威,24歲嫌犯唐英傑當天騎著機車在灣仔街道衝向戒備的防暴警察,機車插上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
這起事件造成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攔下並逮捕。
警方隨後起訴唐英傑3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當時唐英傑報稱是餐飲業服務員。
綜合本地媒體下午發自法庭的報導,法官裁定唐英傑前兩項罪名成立;至於第3項傷害罪,在本案中它是與恐怖活動罪可以交替處理,由於法官已判處被告恐怖活動罪成,因此不處理傷害罪。
法官宣判時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本案的重要元素,並確定這有分裂意圖,被告也明白其意,而被告在明白其意之下,仍然在機車上插上印有字句的旗幟,顯然有意與其他人溝通這種想法。
法官同時表示,被告多次駕駛機車衝向警察防線,對社會絕對有危害。
據報導,法庭明天將會聽取被告求情,預期本週四判刑。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這起案件上月23日在高院開審,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訊,法院曾傳召大學學者從歷史角度解釋「光復」和「革命」是否具有推翻政權的意義等。
在庭上,有作證學者認為,相關口號與「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但辯方專家指出,「光時」口號應有不同解釋。
港區國安法同時訂定了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懲處。(編輯:張淑伶)1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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