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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務員兼任北農職務於法有據

2016/12/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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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日電)農委會、台北市政府盼據持股取得台北農產公司董監席次,遭質疑公務員應利益迴避。農委會回應,北農是公用事業,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可兼任非營利目的事業的職務。

農委會農糧署表示,台北農產公司雖然是民營型態公司,但是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屬於公用事業,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中官股占45.52%(農委會與北市府各占22.76%),全國各級農會占24.79%、青果社占9.48%、農產品販運商占20.21%。

農糧署並說,北農公司董事會總共23席,另監察人共3席,農委會為督促北農公司的經營「確實反映公用事業特性」,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2條,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的規定,可派任公務員擔任職務,於法有據。

農糧署重申,民國103年6月推薦農糧署會計室主任劉光華,以自然人身份當選北農公司第11屆監察人,任期自103年6月27日起,至106年6月26日止,秉持會計專業監督公司營運,沒有違反法令。1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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