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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 合格護理機構評鑑時效4年改6年

2026/5/1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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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日電)衛福部預告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重點包括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效期從4年改為6年,至於評鑑不合格護理機構,再次接受評鑑合格後,有效期間自1至3年,修正為1至5年。

繼醫院評鑑合格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4月29日預告修正「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第4條草案,預告期60天。

根據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第1項是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與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一致,自4年修正為6年。第2,經評鑑不合格之護理機構再次接受評鑑,於合格後的有效期間規定,自1年至3年修正為1年至5年。

照護司副司長陳青梅今天告訴媒體,一方面是希望能跟醫院評鑑時間調整接軌,因部分護理機構附設於醫院中,作業一致會比較方便。

陳青梅說,護理機構評鑑多於當年7至8月間實施,今年預告後通過,循法制作業程序公告實施,將一併加入相關條文,今年接受評鑑的護理機構,若經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將回溯採新制規定的6年時效。

此外,陳青梅解釋,護理機構評鑑實施多年來,除委請評鑑委員至護理機構現場查訪外,已系統化要求護理機構上傳日常護理作業規章、病患評估資料等,利用這類資訊系統進行評估,可讓品質管理「日常化」,而非只靠評鑑期間委員訪查結果。

至於護理機構評鑑項目,包括行政管理、服務對象權益保障等,每年均滾動式微幅修正,並於評鑑前告知受評單位。

草案總說明提到,這次調整是為推動醫療照護體系永續發展,並因應智慧科技應用、評鑑制度日常化趨勢,品質管理回歸日常運作,降低護理機構評鑑負擔。(編輯:林恕暉)1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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