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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將審18歲公民權 公法學者、青年團體連署直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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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5日電)立法院將討論18歲公民權議題,公法學者、青年團體發起連署,呼籲「直接修法」,將18歲公民權修入兩部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避免高修憲門檻成為阻礙。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權。朝野立委提案修正選罷法,將選舉人年齡由20歲下修到18歲。

然而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行「18歲公民權修法」公聽會時,各界意見不一,有專家認為,如果修法下修選舉年齡,非常有可能違憲,應透過修憲進行;另有與會者表示,較可行的方法是透過「釋憲」處理。

青年思潮、一滴優、世代共好、台少盟、青民協、台學聯等青年團體,今天發布10多個公法學者的連署聲明,主張「直接修法」。

聲明指出,修法調降選舉年齡,本就有憲法解釋空間,104年後朝野曾對修憲有高度共識,倡議議程一度優先選擇修憲。然而,111年複決結果顯示,18歲公民權雖有跨黨派共識和多數民意支持,仍可能因高修憲門檻失敗。

聲明指出,民主不應以程序門檻拖延權利實現,修憲未竟後,立法院應嚴肅面對修法,盡速實現18歲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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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宮文祥透過學團指出,年輕人在國家成立、存續,乃至於必要的改變上,扮演重要且關鍵的角色。面對未來,台灣正面對極為關鍵的隘口,為了強化與深化民主社群,至少應該讓18歲年輕人有投票權利。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邱子宇也指出,立憲時所定的20歲有投票權,是因為那個年代20歲才是成熟大人、民法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時至今日,社會狀況、智識能力已完全不同,民法也已修法18歲為成年。因此投票權以修法方式走向18歲,也應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編輯:李亨山)1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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