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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錄影直播強制性交過程處7年以上徒刑

2020/5/2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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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草案,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增訂「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規定,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所提刑法第222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吳怡玎、呂玉玲等人擬具的刑法第23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說,韓國「N號房」網路影音犯罪事件駭人聽聞,也引發各界關注網路世界日益嚴重的物化女性與猥褻圖片、影音散布與傳遞的歪風,因此她今天安排審查上述提案,希望透過加重刑責回應民意,加速解決現行條文刑期與罰金過低等問題,期盼能遏止「N號房」犯罪歪風。

根據洪孟楷的提案指出,台灣現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認定依據有所闕漏,因此他提案修法,將「竊錄過程」增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情形,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洪孟楷也說,以韓國「N號房」事件為例,用錄音、照相、錄影、直播等方式竊錄,犯強制性交等情事,如果增列「竊錄過程」為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認定情形,就可以有法源依據,判以刑罰加重處分。

對此,今天列席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贊同,但希望法律文字能更精確。法務部提出建議,把「過程竊錄犯之者」改為「以錄音、照相、錄影、直播方式犯之者」,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異議通過;召委李貴敏裁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至於現行刑法第235條條文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李貴敏所提修法版本,是將刑度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罰金提高為500萬元以下;吳怡玎的修法版本則提高刑度,改為3年以下,罰金提高為15萬元,此外也增訂檢舉人的獎勵及保護規定。

由於在場立委對於是否要加重刑責的看法不一,蔡碧仲則說刑法是刑事處罰的根本大法,有其固有體系,如果要增訂檢舉人獎勵及保護規定,恐與刑法體例未合,宜另於相關法律中予以規定;由於此部分在場立委未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送交黨團協商。(編輯:林興盟)1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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