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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農地掩埋爐碴案 起訴2公司、8人皆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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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學甲農地非法掩埋爐碴案,於2022年起訴2家公司及8名相關負責人員,台南地方法院29日宣判。圖為台南地方法院側門。中央社記者楊思瑞攝 115年6月29日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學甲農地非法掩埋爐碴案,於2022年起訴2家公司及8名相關負責人員,台南地方法院29日宣判。圖為台南地方法院側門。中央社記者楊思瑞攝 115年6月29日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9日電)南檢偵辦農地掩埋爐碴案,起訴2家公司及8名相關負責人員,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皆有罪;其中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8年6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判2年2月。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郭再欽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另外7名被告各被判有期徒刑4月至6年不等,郭再欽擔任負責人的明祥馨公司應執行罰金200萬元,達昕公司罰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等人均否認遭指控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但本案土地均經檢察官、南區督察大隊等挖掘出掩埋於地層底下的爐碴產出物,爐碴僅得為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若用於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即屬非法使用。

判決指出,明祥馨公司雖有爐石等再利用核可,也有購入再利用製程需要的機器,但因技術問題無法產出優良品質水泥製品,或水泥製品成本過高,致產出產品無銷售去路,故將此案爐碴產出物棄置於明祥馨公司周邊及分別填埋在此案土地,非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

此案因由,嘉義檢調單位偵辦明祥馨公司涉嫌違法在台南市學甲區多筆土地填埋電弧爐事業廢棄物爐碴,案件移由台南地檢署調查後,當時認為所填爐碴為再利用後產品並非廢棄物,處分不起訴;2019年間經地方里長及民意代表檢舉,台南地檢署重啟調查。

台南地檢署偵辦期間,檢察官會同台南市環保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重新開挖檢驗,發現回填物具電弧爐不銹鋼還原碴特徵,卻未見應為業者核可生產的再利用產品水泥製品人工構造物,填埋深度也不符合電弧爐爐碴再利用產品級配粒料合法使用鋪面工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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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調查估算填埋量體達67萬9970公噸,明顯屬不合法填地使用,不法所得方面,以節省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算超過新台幣18億元,被告等人並自各鋼鐵廠收取清除處理費用約3億6000萬餘元。

南檢偵結後,於2022年對2家涉案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員郭再欽等8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法竊占罪、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編輯:陳仁華)1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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