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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澄清未拖延高虹安復職 若二審改判貪污須停職

2026/1/4 12:03(1/4 13: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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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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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4日電)內政部今天澄清,沒有刻意拖延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復職申請;此外,高虹安案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暫無須再停職,但若二審法院更審後改判貪污罪有罪,須依法停職。

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高虹安已於去年12月18日復職。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高虹安近期受訪表示,不理解內政部以其立法委員任內的助理費案件停止市長職務、同意其復職比將其停職的處理時間長,以及未來助理費案如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也無須再停職等;內政部說明,高虹安的停職與復職都依法辦理,處理時間也無刻意拖延,後續將持續關注相關司法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處理。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停職,此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並避免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

內政部說,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指出,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高等法院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約5時以公文將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17日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都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沒有刻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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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如果三審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因此暫無須再予停職,但如果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須依法停職。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內政部將持續關注新竹市長相關司法案件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編輯:蘇志宗)1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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