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 購物台申請執照期限第4度延長
2026/1/13 14:38(1/13 16:49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3日電)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將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4年。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是指系統經營者自營的地方頻道,或非以衛星傳輸方式的購物頻道,例如東森購物、MOMO購物台等。
2016年廣電三法修正公布後,有線廣播電視法朝向平台化方向修正,規範對象為系統業者,並無頻道內容規管規範。依修正前的有廣法廣告專用頻道相關規定而存在的既有購物頻道,應依修正後的衛廣法第64條第2項規定,申請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後,才能播送節目。
不過,由於衛廣法第5條未在2016年修法時同步調修,導致修法前存在的部分購物頻道等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若有政府基金直接、間接投資等法律所禁止情形,無法在衛廣法所定期限內申請執照,恐不得繼續經營。
為此,立法院曾於2016年、2018年及2022年3度修法延長,總計延長9年。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去年12月22日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早已超過落日條款期限,經朝野討論後同意再延長4年,並經審查會決議將此一條文單獨抽出,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4年(即以此次修法後總統府公布日為基準)。(編輯:張若瑤)1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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