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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01條款關稅 鄭麗君:台灣10%不疊加最惠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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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中央社檔案照片)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美國貿易代表署依301條款對60個經濟體加徵關稅,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今天表示,台灣獲得10%且不疊加MFN;另外台灣享有豁免清單,後續將持續關注美方對「結構性產能過剩」301調查結果,持續爭取國家及產業最佳利益。

美國對等關稅稅率法源失效後,改採「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暫時對全球統一徵收10%關稅且疊加既有MFN,期限至7月24日為止。為重建關稅法律基礎,美國同時透過301條款針對「強迫勞動」以及「結構性產能過剩」進行調查。

行政院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美方針對第301條公布「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調查最終行動,對於占美國進口總額99.4%的前60大美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台灣為10%不疊加最惠國(MFN)關稅。

行政院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說,美方肯認台灣在「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中對強迫勞動貨品進口政策所作的承諾,因此給予台灣此項301調查稅率為10%且不疊加MFN稅率的相對優惠待遇,且有特別針對台灣的豁免清單。

鄭麗君表示,美方尚未公布「結構性產能過剩」301調查結果,以及2項301調查皆完成後仍待美方做最終稅率的決定,台灣將持續與美方保持密切聯繫,致力維繫台灣在ART及MOU談判中獲得的優惠待遇。

行政院表示,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此次公布的最終行動措施中,針對美國60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其中台灣及歐盟已在ART或與美國的協議承諾執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因此獲上限10%稅率不疊加MFN待遇,也就是說,台灣目前產品如果關稅低於10%,則301加徵關稅僅補足至MFN與301關稅合計10%;如目前MFN關稅已達10%或10%以上,便不再加徵301關稅。

至於相關豁免與排除項目,行政院表示,依據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公告包含一,資訊性材料、捐贈物資、隨身行李;二,所有依「232條款」課徵關稅的貨品及其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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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供應鏈與經濟關鍵產品,包括若加徵關稅可能導致國內供應短缺的原物料、造成整體經濟供應中斷的產品;美國無法以足夠數量自給生產或自其他來源取得的產品;予以豁免能鼓勵台灣、英國、瑞士、馬來西亞、印尼等特定經濟體履行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禁令、或制定並有效執行進口禁令者的產品;以及加徵關稅無助消除調查所認定的措施、政策或作法的產品。

行政院表示,具體清單細節,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將進一步確認後,再對外說明台灣實際獲得豁免的各項細節清單相關內容。(編輯:蘇志宗)1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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