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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永續 開花母蟹8/1起至年底禁捕禁售

2022/8/1 16:59(8/1 21: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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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漁業署公告開花母蟹等蟳蟹類,1日起至12月底期間一律禁捕,漁船或漁民誤捕,不論死活應立即放回大海,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也不得販售,否則依法裁處。中央社  111年8月1日
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漁業署公告開花母蟹等蟳蟹類,1日起至12月底期間一律禁捕,漁船或漁民誤捕,不論死活應立即放回大海,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也不得販售,否則依法裁處。中央社 1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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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澎湖縣1日電)漁業署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開花母蟹等蟳蟹類,今天起至12月底期間一律禁捕,漁船或漁民誤捕,不論死活應立即放回大海,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也不得販售,否則依法裁處。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告訴中央社記者,農委會漁業署在今年7月間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今天8月1日起生效。

縣府農漁局表示,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包括有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俗稱沙蟹或花市)、善泳蟹(俗稱石蟹)、旭蟹等5種蟹蟳類,其中除旭蟹與善泳蟹等甲殼寬未滿6至7公分,其餘蟹蟳甲殼寬未滿9公分,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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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局表示,澎湖有不少捕蟹船,籲請漁船或漁民遵守規定,在海上誤捕禁止捕撈的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的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先行置放維生設備容器中,並限在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至於經中央核准捕撈蟳蟹類進行學術研究,則不受管制。

農漁局指出,漁船或漁民違反規定捕撈或販售開花母蟹者,依漁業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漁船規避、妨礙或拒絕指派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者,嚴重者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1年以下處分或撒照等。(編輯:郭諭儒)1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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