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車久停停車格 北市修法縮短貼單移車日期
2025/11/12 17:47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2日電)台北市停管處為解決公有停車場與路邊停車格的久停民車,提案修法縮短日期送議會初審通過,車輛停10天就貼單,貼單5天後車輛可移至拖吊場。修正後條例將送大會討論。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由台北市政府提案修正「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依資料顯示,此自治條例原規定,停在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的民間車輛,超過30天未繳停車費,市府會派員貼單通知。貼單後超過15天,車輛未駛離,北市停管處才派員移車,經評估考量無法有效提高停車位流動率。
為解決久停民車狀況,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案修正此自治條例,把貼單通知日期修改成15天,移置車輛改為7天。
北市議會法規會初審此提案,各黨籍議員對停管處提案日期有意見,要求應縮短。國民黨議員秦慧珠認為要修改為10天加3天,獲其餘議員認同。停管處長劉瑞麟答詢時說此時程太短,實務難執行。
議會法規會討論後拍板決定,久停在公有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的民間車輛,超過10天未繳停車費就貼單,貼單後超過5天就可把車輛移至拖吊場。
修正條例另包含提高久停民間車輛移至拖吊場的移置費,從原本新台幣900元改為1500元。且被移到拖吊場的民車保管費率也提高。經議會法規會初審通過,估下週進議會大會討論。(編輯:張銘坤)1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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