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公有停車場擬開放費率彈性 議長裁示修正再審
2026/3/20 15:36(3/20 15: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0日電)花蓮縣府修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授權管理機關依區域、流量及時段擇定費率,草案送議會審議,多名議員認為增加民眾停車費負擔、影響市區生意;議長張峻裁示修正後再審。
現行公有停車費自治條例規範,收費基準分為以時計算,大型車每30分鐘新台幣20元、小型車10元;以次計算大型車每次60元、小型車30元、機車20元。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送審修正條文,表定費率種類及計算方式分為4級,小型車計時每小時10元至40元不等,計次為20元到100元不等,大型車加倍計收;機車計時收費為每小時10元、計次收費為每次20元。
修正條文授權停車場管理機關可依區域、流量、時段擇定費率種類、收費方式及收費時間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國民黨縣議員韓林梅、無黨籍議員林源富都認為,近年花蓮景氣不好,「不適合把民眾剝太多層皮」,且市區很多店家招租,增加停車費恐讓生意更難做,務必尊重市區店家聲音,避免增加民怨。
國民黨議員吳東昇提到,雖有分級收費,但一般民眾無從得知哪裡是收費較低區域,且未來可能增加的機車收費,會讓民眾負擔加重,建議擱置草案,要求縣府修正後重新送審。
建設處長鄧子榆回應,變更收費不能超過縣府訂出的參考價格,且須公告,會採納議員意見,可增加「調整費率方案需經過議會同意」。
經議員意見交換,因未能達成共識,張峻裁示建設處加強與議員溝通,提出更好草案,23日臨時會繼續二、三讀時再審。(編輯:陳仁華)115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