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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世芳節目著作權歸屬 法界:視雙方契約

2020/11/26 19:15(11/26 19: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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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馬世芳宣示因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選擇離開電台。法界人士指出,無論是著作人格權或財產權歸屬,如果雙方有契約規範,均應依契約而定;倘若沒有規範,才要參照著作權法第11條以及第12條的規定判斷。

知名廣播人馬世芳昨天在臉書(Facebook)指出,,12月29日播畢今年最後一集金鐘獎節目「耳朵借我」後,他將結束在Alian電台3年4個月、共350集節目的主持工作,因為未來電台方新的合約將要求「完全擁有」他的節目著作財產權,並要他「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熟悉著作權法的法界人士指出,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的規定在第11、12條,馬世芳提到2017年的合約是「逐年議約」,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雙方屬「約聘」制。

法界人士表示,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馬世芳提到雙方合約形式為「節目版權為他與電台共有」,所以依照契約,2017年至今該節目的著作權為雙方共有。

至於馬世芳提到電台2021年的新合約中,要求他「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節目著作財產權「完全歸基金會所有」。

法界人士說,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同,是否得以行使,應該看新制合約對這部分的規定才能判斷。如果新制合約要求他放棄著作人格權以及財產權,馬世芳確實將無法獲得任何權利金與版稅,也無法決定是否同意與誰合作。(編輯:張銘坤)1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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