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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二審 許金龍判12年罰金1億

2018/11/29 12:02(11/29 12: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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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歷經近10個月審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結樂陞案,認定樂陞董事長許金龍違反證交法證券詐欺、刑法背信未遂等罪,判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沒收逾12億元,可上訴。

日商「百尺竿頭數位娛樂」公司105年8月併購樂陞公司案確定破局,成為台灣首宗「公開成功收購,卻付不出錢」的案例,金管會因此提告,台北地檢署著手偵辦。

北檢將本案區分為「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回售TP、密約背信」、「挪用資金、侵占款項」及「隱匿關係、財報不實」等犯罪區塊,並在去年1月偵結,起訴許金龍等10人,建請法院判處許30年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今年2月初,認定許金龍違反證交法證券詐欺、特別背信未遂、記載帳簿不實、操縱股價等罪,判刑18年、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

高院新聞稿指出,許金龍為擴大樂陞公司的事業版圖並為自己的利益,無視樂陞公司的財務現實,為取得投資資金,短時間內以策略性投資人的名義,發動多次私募。

新聞稿指出,許金龍利用樫埜由昭作為人頭,隱瞞進行公開收購的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入樂陞公司股票,嚴重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造成眾多投資人受損害;許金龍另與多人共同侵占樂陞公司財產,達350萬元,並在帳簿、傳票等為不實記載,現在已返還205萬元,並與樂陞公司達成和解。

新聞稿指出,許金龍為貪圖私人利益,透過炒手,操縱樂陞公司股價,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且自行於公開收購消息成立時起為內線交易,各次犯行許金龍均基於主導地位,情節較重。

高院認定,許金龍以百尺竿頭等公司參與私募的5次犯行,涉犯刑法的背信未遂5罪,公開收購犯行觸犯證交法的證券詐欺罪,炒股及內線交易涉犯證交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另侵占公司款項及美化2年度財報部分,觸犯證交法的記載帳簿不實3罪,判他應執行12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沒收逾12億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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