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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被控性騷擾 聲請釋憲獲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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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前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涉性騷擾及霸凌,經向行政院自請調查,行政院調查報告認定構成性別歧視、性騷擾。謝曉星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調查報告無效遭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謝曉星於民國111年10月間被指控涉及性騷擾,經向行政院自請調查,行政院組成性平事件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報告於112年1月間出爐,謝曉星遭行政院免職,並移送監察院調查。監察院後來彈劾謝曉星,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決謝曉星罰款新台幣60萬元。

本件調查報告認定,謝曉星對秘書或機要的選任,以及對部屬工作配置及請假的對待,皆因性別而有不當的差別待遇;另於選任秘書或機要人員的標準及進行面試時,關注受僱者身高、年齡、外貌、星座、血型及家庭或婚育情況等無關工作能力的私人問題,成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性別歧視。

此外,謝曉星對部分女性部屬有緊盯注視、過度接近或肢體接觸,以及評論女性部屬的身材、化妝或衣著打扮等言行,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要件,成立敵意性工作環境的性別騷擾。

謝曉星不服調查報告結果,主張調查報告認定他構成性騷擾、職場霸凌等情,已影響他公法上的權利,提起確認調查報告無效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調查報告不是行政處分,也非法律關係本身,認定謝曉星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謝曉星認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否准他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的見解,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僅以一己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侵害,以及確定終局裁定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編輯:林恕暉)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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