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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詐騙台男錢財 3嫌被判刑

2019/2/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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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5日電)邱姓男子加入愛情詐騙集團後,招攬張姓與林姓女子出面涉向被害人取款,不法所得逾新台幣千萬元,台中地院今天依詐欺罪判處邱男2年6月,張女與林女各判2年、緩刑3年,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41歲邱姓男子於民國104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由綽號「小馬」男子組成的中國大陸愛情詐騙集團。行騙時,由集團女性成員,隨機撥打台灣男客電話,攀談後佯稱表示愛意,再以需要酒店業績、考美容證照、家人生病等說詞為由詐財。

邱男則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先招募20歲張姓與22歲林姓女子擔任「公關」,待被害人上當後,由公關出面佯稱是本人,或是假冒電話中女子的親友,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公關可抽取贓款10%,邱男可抽佣贓款5%,剩餘再存入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內。

邱男等3人自10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止,涉向23名被害人取走贓款新台幣1045萬餘元,直到有被害人發現受騙報案,警方在105年5月25日前往邱男等人家中搜索偵辦,檢方並依詐欺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證人證詞、對話紀錄與匯款資料等證據,今天依詐欺罪判處邱男2年6月徒刑,張女與林女各判2年徒刑、緩刑3年,並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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