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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 劍青檢改籲禁民團律師代理訴訟

2019/5/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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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立法院明天審議法官法草案,劍青檢改今天呼籲,法官評鑑請求權人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若立法院執意優惠特定民間團體,應禁止這些民間團體具律師身分的董監事擔任訴訟代理人。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聲明指出,為確保司法公平,不受特定團體少數律師把持,法官評鑑請求權人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否則近年已發展成從敗訴聲援記者會、請求評鑑、到評鑑委員會、監察院「一條龍」施壓司法的不公正現象,將持續擴大惡化。

聲明提到,美歐先進國家立法,為維護司法公正,民間團體只能參加訴訟,擔任「法庭之友」提供法律意見,但台灣法制扭曲,縱容特定民間團體以請求法官評鑑團體之姿,鑽入司法內部,演變成得以評鑑法官為要脅,取得有利判決的不公正結果,本次修法應澈底糾正,排除民間團體資格,以免狀況惡化。

劍青檢改表示,民國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尤伯祥律師推動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見解誠值贊同。

劍青檢改進一步指出,弔詭的是,民間團體最近變更立場,立法委員尤美女草案版本主張,必須包括民間團體,並且應該擴大,要求明文增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劍青檢改表示,尤美女修正草案內容,「因為他們較明瞭法官品德操守等事項」,令人詫異,強烈反對此等立場反覆、缺乏事實憑據、毫無學理基礎、違反先進國家立法、優惠特定團體的錯誤立法。

聲明指出,倘若立法院執意要優惠特定民間團體,須一併立法明文規定,這些民間團體董事長、常務董事、董監事、執行長等人具律師身分,都應禁止擔任訴訟代理人,除維護司法公正,也避免當事人因不當期待而付費委任,以及消弭對於他造當事人不公平競爭的利益衝突爭議。(編輯:方沛清)1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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