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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死4歲女童一審判死 莊嘉億二審改判無期

2019/9/24 10:28(9/24 10: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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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新北市鶯歌區男子莊嘉億虐死女友4歲女兒,莊母明知女童重傷卻延誤送醫。一審依殺人罪判莊男死刑、莊母無期徒刑。高院二審今天改判莊男無期徒刑,莊母遺棄致死改判9年。

全案起於莊嘉億與被害女童的邱姓母親為同居人關係,邱女民國106年10月入獄,將女兒交給莊男照顧。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莊嘉億不耐小孩吵鬧,106年10月至11月間,多次持鐵棍、毛巾等物或徒手毆打女童,導致女童多處受傷,甚至造成女童右大腿骨折,斷骨突出皮膚造成骨髓炎。

莊嘉億母親得知女童重傷,但擔心案件曝光,被通緝的莊男會被警方查獲,未將女童送醫,還向社工謊稱女童不在家而延誤就醫,直到106年11月22日,見女童已無呼吸才送醫,女童因傷重而不治。

一審認為,莊嘉億恣意毆打毫無防備能力的女童,甚至在女童臨終之際猛力毆打,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有永久與世隔絕必要,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莊母則處無期徒刑。

高院二審認為,莊嘉億出於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導致女童死亡,而莊母與莊嘉億並無殺人的犯意聯絡,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並考量鑑定報告指莊嘉億再犯可能性為低至中度、有矯治可能性,改判無期徒刑,莊母不構成殺人罪,改依遺棄致死判刑9年,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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