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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靜坐驅離事件 北市府判賠42萬元

2020/1/22 19:37(1/22 19: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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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反核群眾103年舉行靜坐活動,遭警強制驅離,15名民眾請求國賠。北院認為,台北市政府下令警察限時驅離不合法並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今天判決賠償12人共42萬元。

此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扣童姓民眾的喇叭音響,北院認為,喇叭音響設備非犯罪工具、無危險性,無扣留必要,判市警局賠償童男租金損失、音源線受損的費用共新台幣3萬4000元,另有2人敗訴。

全案起於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民國103年4月27日舉辦「停建核四、還權於民」遊行並占領忠孝西路,警方翌日凌晨出動噴水車以強力水柱驅離,再由員警逐一抬離民眾,過程爆發衝突。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陳正昇認為,這場集會遊行是合法集會,申請時間為103年4月27日0時至24時,警方數度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但只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不符集會遊行法應由分局警告、命令解散的規定,命令解散不合法。

判決也指出,原告超過集會時間仍於現場靜坐拒不解散並癱瘓交通,雖非適法,但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北市府命警察限時驅離雖非無理由,但欠缺合法的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程序,限時驅離命令自非合法,警察承命驅離造成民眾損害,北市府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進一步指出,北市府應尊重警政專業,但限時驅離的命令迫使市警局在時間壓力下喪失裁量空間,而使用殺傷力較強的高壓水柱與強勢作為,因此本案民眾受傷不能歸咎市警局,而應由發布命令的北市府承擔賠償責任,以免上級機關不當轉嫁責任。

法官審酌12人所受傷勢,依警械使用條例、國家賠償法規定,判北市府賠償各1萬至6萬元不等的慰撫金與醫療費用,合計42萬元,可上訴。

民間司改會則發布新聞稿表示,對原告獲賠表示欣慰,感謝法院願意發揮司法在行政濫權時制衡與咎責的功能,也呼籲北市府、市警局虛心賠償、放棄上訴,未來不要再把人民當敵人,而以違反人權的方式驅離民眾。(編輯:張銘坤)1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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