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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遭廢止立案 北高行裁定部分停止執行

2020/5/27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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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婦聯會不滿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今天裁定,除了婦聯會不得再以政治團體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外,原處分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法通知婦聯會應在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但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做出處分,通知婦聯會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辦理者,將依規定廢止立案。

內政部於今年4月27日廢止婦聯會立案並命進行清算,婦聯會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今天裁定,「原處分關於聲請人不得再以政治團體名義依據政治獻金法第5條收受政治獻金部分外,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予以駁回。」全案可抗告。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急迫損害。原處分一經執行,婦聯會的法人格立即消滅,清算程序完結後的賸餘財產,則歸屬於國庫,各該等法律效果及相關效應,均屬即刻發生且不可逆,也不可能透過金錢予以補償。

尤其,婦聯會為政治性團體,予以廢止,其會員透過結社以參與公共政策形成的可能,將因原處分的執行而無從實現,於婦聯會會員的結社自由影響甚鉅。

北高行表示,原處分的法律依據為政黨法第4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要求經人民團體法立案而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必須於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否則即廢止立案,顯然不容許有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存在;但又未明文提供無意轉型為政黨的政治團體轉換為其他類型團體的空間,退場機制嚴重僵化,恐於人民結社自由過度限制,有失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因此,原處分所據法文是否合憲,既非全無爭議,關於原處分是否違法應予撤銷的爭訟,其訴即非顯無理由。

北高行認為,婦聯會是經立案許可的政治團體,其章程修訂均報請內政部備查,是婦聯會會員基於結社自由,依據內部民主機制訂立章程,繼續從事章程所許行為,難謂無正當性基礎;而政黨法第45條也未排除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於政黨法施行後繼續適用人民團體法的可能,內政部據之對婦聯會的行為續為監督,並無滯礙難行之處。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如果停止執行,延宕了立法者所規劃全面積極、高度管理政黨內部民主機制及財務透明的時程;但因內政部仍得依人民團體法就婦聯會的行為予以監督,應可相當程度緩和此等公益上的不利益,只要禁止婦聯會收受政治獻金,對公益應該就沒有重大影響。

本案合議庭成員,包括審判長法官許瑞助、法官程怡怡、法官楊得君。(編輯:李亨山)1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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