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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光員工洩密案 台中地院全程採不公開審判

2020/6/1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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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2日電)前美光公司員工洩漏營業秘密案,今天台中地院宣判,因涉及營業秘密,全案採不公開審判。合議庭認為,聯電公司與3名被告竊取美光營業機密,以縮短研發時間、人力,因此認定有罪。

曾在台灣美光公司任職的何建廷與王永銘,離職時帶走機密文件至聯電公司任職,與聯電協理戎樂天成功研發製程,經美光提告,台中地院今天判處3人4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聯電公司方面,判罰金1億元,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因案件涉及公司的營業秘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案件依被告提出聲請,全案進行不公開審判。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表示,合議庭自民國108年8月間起至109年4月間,讓訴訟關係人閱卷,特別的是因受有秘密保持命令,告訴代理人、被告及律師閱卷,僅能檢閱、抄錄,不得攝影及複製,閱卷告一段落後即密集審理,並在今天宣判。

合議庭查出,聯華電子公司於105年1月間,與中國晉華集成電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議」,接受委託開發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相關製程技術,由晉華公司提供3億美元資金採購研發設備,並依開發進度陸續支付聯電公司4億美元,整體技術完成後將轉移至晉華公司進行DRAM量產。

聯電公司因此成立「新事業發展中心」,何建廷、王永銘陸續自台灣美光公司離職,並轉至聯電任職。

何建廷任職美光公司期間,曾登入電腦伺服器中,下載機密資料至自己的行動硬碟,離職後持機密資料與營業秘密紙本資料,前往聯電公司辦公室使用;王永銘在美光公司任職期間,將製程等營業秘密上傳網路雲端硬碟,再用自己的電腦下載,離職後轉往聯電公司使用。

戎樂天要求王永銘參照美光公司所使用的設計規則,將聯電公司的設計規則改進,進一步開發DRAM技術,而後將設計規則完成,交由晶片設計廠商進行下一階段設計,降低製作設計規則所需耗費的時間、金錢、設備及人力成本。

法官認為,何建廷、王永銘離職後,擅自將屬於美光公司的營業秘密攜出、複製,而在聯電公司閱覽、使用,非為美光公司的利益或工作需要使用,即為違反營業秘密行為,且洩漏給聯電公司主管,屬於擅自重製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洩漏。

合議庭審酌,聯電公司營業規模、資本及收入狀況、與戎樂天等3人取得經濟上利益,及縮短研發時間所節省的人力、金錢及時間成本,3名被告不僅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量處罰金,並對聯電公司科以罰金1億元。(編輯:陳俊碩)1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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