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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騎車肇事被逮 副分局長涉下令縱放遭訴

2020/8/27 17:07(8/27 17: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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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27日電)宜蘭縣莊姓男子因酒後肇事和妨害公務遭警方逮捕,莊父請議員關切,縣警局礁溪分局賴姓副分局長涉嫌違法命令2名警員縱放莊男,檢方偵查後起訴賴姓副分局長、許姓和張姓警員。

宜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許姓警員去年5月3日晚間7時許駕駛警車行經宜蘭縣頭城鎮三和路段附近時,發現莊男騎乘機車形跡可疑,於是鳴笛示意靠邊停車接受盤查。

莊男擔心酒後騎車遭罰於是加速逃逸,許姓警員見狀開車跟隨在後,莊男突然逆向行駛,因閃避不及撞上警車車頭後,再擦撞一旁自用小客車後停下,莊男因而被警方查獲。

許姓警員和到場支援的張姓警員對莊男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警方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上銬逮捕莊男。

許員並撥打電話至勤務中心,表示欲將莊男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帶回派出所偵辦,請求安排居留處所空間。莊父得知兒子肇事後,通知議員至派出所關切,議員打電話聯絡賴姓副分局長,要求賴男處理此事。

檢方指出,莊男的吐氣中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15毫克,並有駕車肇事妨害公務等客觀情形,依規定應移送檢察機關,且莊男已被依法逮捕,依刑事訴訟法並無擅自釋放權限。

檢方表示,賴姓副分局長竟因議員請託至派出所,向許姓、張姓警員命以莊男為閃避而不慎擦撞警車,並非蓄意衝撞,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且此件交通事故是警方主動攔查所致,非屬一般交通事故,無須移送檢察機關,要求釋放莊男,許姓、張姓警員屈從命令後,未將莊男解送偵查隊和地檢署,違法釋放莊男離開派出所。

賴姓副分局長在檢方偵訊時否認縱放人犯,辯稱議員打電話給他提到礁溪員警打人,請他回來了解,他問許姓警員有無打人,對方說沒有。

另外,從行車紀錄器他看到許員去攔機車,對方緊急煞車跌倒,應該沒有碰到警車,之後他也有去看那輛警車,發現前保險桿並無傷痕,他知道交通事故應該是非故意行為,且警政署函釋也指攔檢行為不算交通事故,因此他認為許員程序有問題,且印象中沒看到莊男有被上銬,他確定許員沒有告訴他莊男有被上銬。

此外,賴姓副分局長辯稱,他並與一名陳姓偵查佐討論這起案件,陳姓偵查佐說這件酒測值不到0.25,只有0.15,不符合刑法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但對方會摔倒,是因為警方去攔查,而非飲酒關係,因此也不符合,結論是認為用行政罰開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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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方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賴姓副分局長、許姓、張姓警員具司法警察身分,自不能對規範推諉不知,3人竟仍將依法逮捕的莊男釋放,任他脫離公權力監督,依刑法「公務員縱放依法逮捕之人罪嫌」起訴3人。

檢方並建請法院審酌許姓、張姓警員因屈從長官賴姓副分局長違法命令,非為圖謀個人不法利益,量處適當刑度。(編輯:方沛清)1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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