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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更三審開庭 辜仲諒:我沒有犯罪

2022/8/9 16:04(8/9 16: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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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逾16年紅火案,被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無罪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9日開庭,辜仲諒庭上強調沒有犯罪。圖為辜仲諒(後排左2)於庭訊後離開法院。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1年8月9日
纏訟逾16年紅火案,被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無罪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9日開庭,辜仲諒庭上強調沒有犯罪。圖為辜仲諒(後排左2)於庭訊後離開法院。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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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纏訟逾16年紅火案,被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無罪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今天開庭,辜仲諒庭上強調沒有犯罪;檢辯雙方就處分結構債時,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

辜仲諒在庭上表示,檢方上訴無理由,「我沒有犯罪,時間過久,請律師幫忙說明,我不認罪」。

律師方伯勳指出,針對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的適法性,中信銀於民國95年1月間當時處分本案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辜仲諒批次處分結構債後,最後處分結構債的對象,客觀上是時任妹夫陳俊哲(已通緝)所控制的紅火公司,但此仍屬真正有效的買賣契約,金額也符合當時巿場價值,未來結構債贖回並無必然獲利預期;辜仲諒沒有背信犯意,且未使中信銀發生任何財產損失。

檢察官張安箴表示,上週五才收到律師辯護書狀,今天開庭才知律師辯護要旨,會儘快整理爭點,具狀給法院;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重點在於,紅火從結構債交易起至款項分配使用,均未經董事會同意,律師剛提出到此處分結構債有必要性及急迫性,但是不管如何,在銀行法及金控法並沒有免除須向董事會報告的義務。

張安箴提及,本案纏訟多年,歷審都可看到辜仲諒的行為,就是把中信金或中信銀當個人公司在處理,雖然坊間都以中信辜家稱之,但不表示中信金或中信銀為辜家獨資,仍有許多股東,股東權益仍受銀行法及金控法相關規定而有保障。

律師表示,就檢察官提及部分,再具狀給法院;受命法官鄭富城庭末諭知,本件候核辦。

全案緣於,辜仲諒被控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高院更二審認為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去年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高檢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5月間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李亨山)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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