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不服具保50萬境管提抗告 最高院駁回確定
2025/6/12 11:25(6/12 11:45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遭判刑8月,經上訴,由高院審理。高院審理期間命黃子佼具保5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黃子佼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昨天駁回而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黃子佼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坦認不諱,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台北地檢署將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退併辦的部分兒少性影像,移送高院審理,犯罪情狀已與偵查、原審有別。
裁定提及,審酌黃子佼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且其多次前往中國、香港、日本等地,仍有藉機逃亡的可能,再考量本案犯罪情節等,裁定黃子佼自5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具保新台幣50萬元,應能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黃子佼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抗告而確定。此外,本案於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檢察官曾諭令黃子佼3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因此黃子佼保金共計新台幣85萬元。
一審北院指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加入「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論壇陸續購買兒少性影像,持有數量2259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35人,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10歲至17歲。
一審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紀錄,在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審理期間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
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並與被害人分批調解。
高院指出,目前已有21名被害人與黃子佼成立調解,至於實際調解金額及條件部分,因涉當事人隱私及進行中案件的細節,不便透露。(編輯:李錫璋)1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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