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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車禍78歲駕駛時速破百、未踩剎車 涉殺人罪因死亡不起訴

2025/7/14 15:46(7/15 17: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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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北大國小外道路5月19日車禍造成3死,肇事駕駛余男5月31日傷重不治。圖為事故現場車輛碎片等物品散落一地。(中央社檔案照片)
三峽北大國小外道路5月19日車禍造成3死,肇事駕駛余男5月31日傷重不治。圖為事故現場車輛碎片等物品散落一地。(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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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14日電)新北市三峽區5月19日發生3死12傷重大車禍,新北檢今天偵結,78歲余姓男子駕車時速破百、未踩剎車,認定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因已死亡,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指出,78歲余姓男子於當天下午1時許,駕車自苗栗縣老家北上返家,於同日下午4時3分25秒於三峽區學成路與國成街交岔路口左轉時,左前輪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島頭端致前進受阻,倒車時撞到後方車輛。

余男推撞肇事後未停車處置,反而違規左轉駛入國成街,先擦撞右側騎腳踏車吳姓男子,再在國成街與國光街交岔路口闖越紅燈,一路撞擊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及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等多人,直到撞擊復興路132巷與復興路口中央分隔島才停下,導致3死12傷結果,被告經送醫急救,仍因後續併發多重器官壞死及敗血症,於5月31日死亡。

檢察官偵查,被告所駕駛車輛機械無異常,油門及煞車無遭腳踏墊或外物妨礙致無法安全駕駛情形,被告也無服用酒類、毒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其罹患的病症及生理變化不足以影響被告意識。

檢察官認為,案發時,余男的意識清楚,案發前行車路線正常,並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亦屬正常,且具有駕駛車輛的能力無虞。

檢察官再分析被告案發時駕駛行為,經鑑定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估算被告駕車速度曾高達時速104.6公里,並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音樂聲,未聽聞被告所發出的人聲,且未有剎車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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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審酌,被告長年居住出入這個區域,對周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案發時段附近中小學生下課時間,若高速行駛極可能肇致公眾用路人及放學學生高度危險等情形,應知之甚詳,竟仍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高速行駛。

甚至於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余男仍未見有任何剎車跡象,足見被告對自己駕車技術或有把握,卻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亦不以為意的心態甚明,故足認定被告於案發期間,已萌生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結果有預見認知,卻放任其發生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最終造成本案3死12傷憾事。但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編輯:李錫璋)1140714

(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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