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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費稱可幫被害人追詐款 北市警判刑2年半定讞

2025/8/26 11:05(8/26 12: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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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最高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最高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康定路派出所前員警林佳豪,因積欠債務,向詐騙案被害人佯稱可協追詐款,並索求逾40萬元。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表示,林男因父親生意失敗,無力償還近200萬元債務,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每月強制扣薪。林男於民國111年至112年4月間,私自聯繫4名詐騙案被害人,謊稱可透過駭客協助追回款項,並向被害人索取報酬,合計新台幣46萬元。案發後,林男已遭記過並免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1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考量,林男始終自白犯罪,並與被害人和解且給付完畢,足認已知悔悟,且被害人表示願給予改過機會,據此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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