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持刀刺傷小提琴家 男子判1年6月定讞
2025/11/7 11:2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鄭姓男子與陳姓小提琴音樂家因行車糾紛,持水果刀揮刺陳男10餘下,造成陳男音樂家職涯受到影響。台灣高等法院依傷害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於民國111年1月6日晚間駕駛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時,因不滿駕車路過的陳男向他按鳴喇叭,下車持水果刀揮刺陳男10餘下,陳男雖迅即閃躲,並舉起左手抵擋,仍遭刀刃插入左手前臂。鄭男並揮拳朝陳男臉部毆打,導致陳男身上多處受傷。
陳男在審理時表示,他在事發後雖然可以彈奏小提琴,但不能做太難的東西,表演品質變得相當不穩定,以前可以做很多炫技,去接更高級的演出,因為這樣的事件不行了;現在手的傷勢,在演奏時,時不時會疼痛,沒有辦法精確地找到把位和音準。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男的傷害行為不僅造成陳男終身無法回復的傷勢,影響陳男的工作能力及職涯發展,且導致陳男承受相當大的心理痛苦,依傷害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4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男犯後尚有悔悟之意,且與陳男達成和解、支付和解金額的頭期款項、並前往心理諮商所接受諮商治療等,改判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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