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案二審 林姿妙:沒做壞事盼還清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控涉貪,一審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現已停職。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林姿妙當庭表示:「沒有做壞事,請法官明察秋毫,還我清白。」
台灣高等法院考量本案卷證繁多,經整理後分批傳喚當事人到庭,今天傳喚被告林姿妙、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及林姿妙助理張桂綾。
林姿妙庭上表示,「法官大人,我沒有做壞事,請法官可以明察秋毫,還我清白」,辯稱選縣長時的競選總部不是她在管理,當選縣長後,她和女兒也都沒有管競選總部的事。
林姿妙請求法院不要對她限制出境、出海,表示她很少出國,如果出國會先向法院陳報;辯護人陳憲裕、劉致欽及陳彥任補充說明,林姿妙沒有國外護照,生活家庭都在宜蘭,沒有逃亡之虞,應無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被問到多次支票借款還款部分,林姿妙表示,她熱愛政治,38歲守寡至今,為還丈夫債務及養4名孩子(3子、1女)才會去借款。
林羿伶則辯稱,沒有犯罪,之前接到陳情電話指羅東鎮公務員不友善,但她並沒有答應處理;她與同案被告陳正勲沒有私交,沒有圖利使他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及免拆建物等利益,她更沒有介入公務體系。
根據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書,林姿妙等縣府官員以處理民間人士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土地,免徵新台幣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勲等提供羅東98地號土地(民國107年為林姿妙選縣長時競選總部)繼續作為中國國民黨2020年總統選舉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利益等達240萬元。
此外,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元異常金流,與個人收入不相當,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
一審判決林姿妙應執行12年6個月,同案被告包括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多名宜縣公務員等13人也判決有罪,其中有罪被告林錫欽獲緩刑,黃志良則罪證不足獲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黃志良無罪、林姿妙等13名被告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林錫欽部分不上訴已確定;林姿妙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於11月20日傳喚5名被告,包含本案地主劉石純、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以及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11月27日傳喚3名被告,分別為縣府建設處都巿計畫科長龍非池、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以及縣府建設處副處長、代理建設處長吳朝琴。(編輯:蕭博文)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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