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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嘉縣社工涉詐照顧個案逾百萬元 嘉檢依貪污起訴

2025/12/9 13:53(12/9 14: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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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檢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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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9日電)高姓女子於111年起擔任嘉義縣社會局社工2年期間,被控詐取照顧個案錢財、慈善單位補助款,計有逾百萬元,因個案家屬發覺有異告發,嘉檢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31歲高女自111年3月起擔任嘉義縣政府社會局約聘社工,負責弱勢家庭、脆弱家庭服務的個案照護管理及媒合社會資源等工作,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嘉檢表示,高女因有經濟壓力,於112年8月至12月間,受2名照顧個案家屬委託,保管個案的金融卡及銀行存摺,不過,這4個月期間,計提領新台幣64萬餘元,以支付個案住院醫療等費用,高女將餘款36萬餘元占為己有。

另外,高女還利用協助處理個案後事、住院醫療費用等機會,以藥局、禮儀社的空白收據,填寫數量、總價等不實內容,分別向個案親友騙取錢財,以及向慈善單位申請個案補助款,計詐得59萬餘元。

嘉檢說,高女因掌握個案概況及持有通報單、訪視處理報告、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身障證明等個案資料機會,且盜刻督導人員印章,以填寫個案不實轉介資料,分別向慈善單位申請補助金,高女將16萬餘元補助金也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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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表示,後續因慈善單位發現個案已搬離嘉義縣仍續申領補助,且個案家屬發現高女索取醫療費用與事實不符,則向社會局陳情,高女見東窗事發,於去年4月15日向廉政署自首,並於同年4月23日離職。

嘉檢說,高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等罪嫌,就部分犯罪事實,雖未自首,惟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未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13萬餘元,尚未符合減輕其刑規定。(編輯:李淑華)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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