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藥駕屬公共危險罪樣態 籲注意醫囑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日電)媒體報導,北市1名男子控訴近日騎機車遇警盤查竟檢測出大麻毒駕,事後發現疑為服用肌肉鬆弛劑導致誤判。對此,刑事局今天表示,藥駕亦符合公共危險罪樣態之一,提醒民眾注意醫囑。
警政署刑事局今天舉行記者會,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鄭偉豪表示,「藥駕」上路問題堪比毒駕和酒駕,由於近年來部分民眾有睡眠問題,常會服用相關鎮靜類、安眠類、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的合法藥物,但相關藥性會引發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肢體無法控制或反應力遲鈍,都會影響駕駛行為,增加交通事故風險。
鄭偉豪說,民眾服藥同樣符合公共危險罪的樣態之一,所處罰的是自身不能安全駕駛的樣態,服藥前應注意醫囑,有無敘明藥物可能產生致不能駕駛的安全狀態,並觀察自己身心是否無法安全駕駛(嗜睡)。
針對近日有民眾反映因服用藥物遭受員警攔檢,並依據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鄭偉豪表示,疑似毒(藥)駕判定重點,包括「駕駛行為異常、生理徵候異常、車內發現疑似跡證、車禍案件注意」,都是警方設定先驗條件,再進一步進行檢測,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
另外,為詳細調查是否確實涉嫌致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仍需要請民眾配合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觀察,並採驗尿液釐清藥物相關成分。
同時,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已針對苯二氮平類藥物(具安眠作用的管制藥品)進行初步檢測,員警會結合現場觀察強化先驗條件篩選機制,以兼顧執法效能與民眾權益。
鄭偉豪提到,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等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死或致重傷刑責更重。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有相應規定,會處以罰鍰、吊扣(銷)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法院判決顯示,即使車輛駕駛人為依醫囑服藥,若藥效已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上路,同樣會被依法究責。
鄭偉豪呼籲,民眾服藥時要特別留意醫囑,公共危險包括毒駕、藥駕和酒駕,警方都會持續進行查緝,希望民眾要特別了解服藥藥性,以免誤陷藥駕問題而導致公共危險。(編輯:李亨山)11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