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涉收賄589萬 6年6月定讞
2025/12/10 12:4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台中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遭控透過清潔隊員,向廠商收取回扣,不法獲利新台幣589萬餘元,歷審判刑6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建堂擔任區長期間,聘僱謝男為清潔隊員,指派謝男辦理建設課相關業務。而林建堂因選舉、公關花費,對外積欠多筆債務。
民國108年間,林建堂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將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經與謝男商議後,由謝男代為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0%至15%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6家業者收取總計589萬元的回扣款,支應林建堂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個人小額債務、公關費以及選舉花費等,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建堂等2人起訴。
台中地院112年6月間一審,判林建堂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依洩密罪判處謝男3月徒刑,就謝男所犯7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處5年1月至5年3月不等徒刑。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發現原判決有瑕疵發回更審,台中地院更一審113年判決林建堂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男判處6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林建堂、謝男於偵查及審理均已坦承犯行,共同繳回所得財物,犯後態度尚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編輯:張銘坤)1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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