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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遭訴求刑14年 鄭亦麟300萬元交保

2025/12/26 21:25(12/26 22: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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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中)因涉收賄遭北檢起訴,並求刑14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中)因涉收賄遭北檢起訴,並求刑14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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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收賄198萬元,不明財產增加601萬餘元,今天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並求刑14年。全案移審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300萬元交保。

檢方調查指出,鄭亦麟在擔任綠能推動中心副執行長期間,涉嫌用胞弟名義,以「顧問費」名義收受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陳冠滔父子的賄款198萬元,並藉職權向台電施壓。檢方另查出,鄭亦麟自民國111年至113年間,不明財產增加601萬4961元。

北檢於8月25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兵分22路搜索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等被告住居所等地,並約談多人到案,訊後聲押禁見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獲准。北檢10月間聲請延押,北院裁定3人自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檢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嫌起訴鄭亦麟等6人,並將羈押中的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移審北院。

北院下午召開羈押庭,晚間裁定鄭亦麟300萬元交保,陳健盛、陳冠滔父子各200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鄭亦麟並接受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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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諭知,鄭亦麟科技監控的方式為「應於每週二、四上午8時至12時,在限制住居的門牌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方式向法院報到。

法官同時諭知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3名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起訴書所列其餘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編輯:黃世雅)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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