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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亦麟涉收賄198萬不明財產601萬 遭起訴求刑14年

2025/12/26 12:00(12/26 21: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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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中)因涉收賄遭北檢起訴,並刑求14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中)因涉收賄遭北檢起訴,並刑求14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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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收賄198萬元,不明財產增加60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鄭亦麟,並具體求刑14年。

檢方表示,鄭亦麟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至109年4月27日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8月19日間擔任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於109年11月6日至112年12月31日間,任職於經濟部政策評估整合辦公室屬員,另於111年7月18日至112年7月17日支援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

檢方調查,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與兒子陳冠滔於110年2月5日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36MW,但台電公司考量松山、內湖區是供電瓶頸區域而無法核准供電,陳健盛父子請求鄭亦麟利用職務影響力,向時任台電副總蕭勝任請託關說台電公司核准申請案。

根據起訴書,鄭亦麟向蕭勝任謊稱該申請案屬國家重大政策,蕭勝任隨後派員到東煒公司建議將36MW改為32MW,獲東煒公司同意,東煒公司申請案盡占台電公司當時在松湖地區可輸配電力,實質排斥其他業者的申請用電。陳健盛父子於111年間再度請鄭亦麟向台電請託、關說,台電准予東煒增加10MW電量。

檢方查出,鄭亦麟於111年7月間多次與陳健盛父子見面商議交付賄賂方式,雙方達成以東煒公司支付鄭亦麟胞弟鄭兆麟「顧問費」方式行賄,陳健盛父子於同年10月製作顧問費220萬元請款單,鄭亦麟指示鄭兆麟到東煒填寫收據,陳健盛父子於同10月27日以東煒公司名義,扣稅後匯款198萬元到鄭兆麟名下帳戶。

鄭亦麟的父母鄭伍廷、李佳珍擔心東窗事發,打電話給鄭亦麟商議,鄭伍廷提出「不然不要了、不要了,叫別人用啦,那條錢看要洗去哪裡、去洗啦」,李佳珍擔則獻計由東煒與鄭兆麟簽立假顧問合約。東煒與鄭兆麟簽立假的聘任顧問契約後,李佳珍分23筆自提款機領取198萬元現金。

檢方另查出,鄭亦麟自111年至113年間,不明財產增加601萬4961元,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形,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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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起訴鄭亦麟,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訴陳健盛、陳冠滔,並依洗錢罪起訴鄭伍廷、李佳珍、鄭兆麟。蕭勝任及泓德能源總經理周仕昌、董事鄭涵等3人則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鄭亦麟擔任綠推中心副執行長高位,負責推動國家綠能的重要能源政策,竟利用其職務對台電的實質影響力,操控台電公司人員如線偶,視台電公司電力如私產,排除同時期當地其他業者新設或增設用電申請,對電力申請的公平競爭及台電公司合理經營破壞甚鉅。求處鄭亦麟14年以上有期徒刑;鄭伍廷、李佳珍、鄭兆麟均求刑2年。(編輯:林恕暉)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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